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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成本分摊_关联企业成本分摊会计分录

akfenrir 2023-03-24 14:55:09 生意经 177

关联企业成本分摊,亏猫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需要开具发票吗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税前列支项目必须取得正规合法的凭据,否则税局不认可,须进行那是调增。企业与关联方分摊成本,必须开具发 票,一方作收入另一方才可以进成本费用。

关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核算

种往来款项,在账务上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款处理、出借方、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借入方、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然后使用、借:相关科目、贷:银行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拓展资料:

1.首先单位往来核算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单位往来核算是指企业和其他企业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客户往来和供应商往来。单位往来辅助账是为了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部企业发生的往来经济业务,进行客户和供应商往来款项的发生与清欠管理工作。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则是处理单位往来业务的科目。采用单位往来核算可以查询与各客户和供应商往来款项的总账、明细账,还可生成催款单、对账单以及账龄分析报告等。

2.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借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趋重要的经济现象;另一方面,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

请问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需要报送税务机关?

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总公司费用按什么分摊给分公司比较合理

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交易提供的管理或者其他形式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由分支机构提供的鼓舞分摊的费用,也有独立法人之间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提供的管理而分摊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而得到解决。

1.实行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的方。

2.集团公司直接将费用分摊到下属子公司,但须将相关材料或者协议报税务局核定。

3.通过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达到费用转移的效果。

4.通过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方式转移,但是子公司的费用税前不能扣除。

5.通过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既可以直接分摊,而且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但应注意,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分摊一些费用。

可以按配比原则分配到子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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