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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贸企业涉税_加贸企业涉税风险分析

akfenrir 2023-03-20 19:55:08 生意经 93

加贸企业涉税,亏猫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贸易的税务发票如何处理

可怜兮兮~~

首先说国际贸易中的发票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用途使用不同的发票,不同的发票名称表示不同的发票种类,缮制时应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定。常见的发票种类及缮制方法如下:

(1) 商业发票:若L/C规定为INVOICE(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SHIPPING INVOICE(装运发票)、TRADE INVOICE(贸易发票),一律可按商业发票掌握,一般只需将发票名称印为“INVOICE”字样。

(2) 详细发票:若L/C规定“DETAILED INVOICE”,则如果发票内印有“INVOICE”字样,前面须加“DETAILED”,发票内容应将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价格条件、总值等详细列出。

(3) 证实发票:证实发票是证明所载内容真实、正确的一种发票,证实的内容视进口商的要求而定,如:发票内容真实无误、货物的真实产地、商品品质与合同相符、价格正确等等。如果L/C规定“CERTIFIED INVOICE”,发票名称应照打,同时划去 发票下通常印就的“E. &. O. E.”字样,通常在发票内注明“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 CORRECT”。

有些国家对证实发票规定有一定的格式,作为货物进口清关课以较低关税或免税证明。有些地区的进口商凭证实发票代替海关发票办理清关或取得关税优惠。有些进口商凭证实发票证明佣金未包括在货价内,借以索取价外报酬。

如果L/C规定“VISAED INVOIE”(签证发票),并指定签证人,则需由签证人在发票上盖章签字作签证,并加注证明文句,若证中未指定签证人,则以出口国商会作为签证人,其余与证实发票同。

(4) 收妥发票,或称钱货两讫发票:若L/C规定需“RECEIPT INVOICE”,则照打名称,并在发票结文签字处加注货款已收讫条款:VALUE/PAYMENT RECEIVED UNDER CREDIT NO.××× ISSUED BY ××× BANK。这种发票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多采用,其目的是以商业发票代替货款收据,而不需再开立汇票。因汇票在有些国家需贴印花税票,一些进口商为免除印花税负担,也要求提供这种发票。

(5) 厂商发票:厂商发票是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表示出厂价格的销货凭证。其目的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及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时使用。若L/C要求“MANUFACTURERS INVOICE ”,发票名称应照打,且缮制时应注意:(a)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b)价格为以出口国币制表示的国内市场价。填制方法与海关发票同,但应注意出厂价不能高于发票货价,应适当打个折扣(一般按FOB价打九折或八五折),以免被进口国海关视为压价倾销而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巨大损失。(c)发票内应加注证明制造商的语句“WE HEREBY CERTIFY THAT WE ARE ACTUAL MANUFACTURER OF THE GOODS INVOICED”。(d)抬头人打出口商,但出单人为制造厂商,应由厂方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盖章。(e)货物出厂时,一般无出口装运标记,因此除非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厂商发票不必缮制唛头。

(6) 形式发票,或称预开发票:主要用于供买方接受报价时作参考,或签约后向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汇时使用。它是卖方应买方要求,在成交前开立的非正式参考性发票。其中的价格仅为估计价,不能作为结算单据,且对交易双方无最终约束力。正式交易还需另开正式发票。

若L/C规定需“PROFORMA INVOICE”,制单时名称照打,且发票内注明“供商人申请许可证”或“本交易以卖方最终确认为有效”等字样。一旦买方接受形式发票,即为一张肯定合约,双方依形式发票内容办理各项业务。

(7) 样品发票(SAMPLE INVOICE ),又称小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寄样时出具的清单,供进口报关时使用。

(8)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领事发票是出口方根据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馆制定的固定格式填写并经领事馆签章的发票。部分拉丁美洲国家规定必须凭领事发票进口,或用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凭以明确差别待遇关税;或凭以核定发票售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倾销问题。领事发票属官方单证,格式一般相对固定,但有些国家仅要求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上须由该国领事签订,这种发票称为领事签证发票(CONSULAR LEGALIZED INVOICE)。领事发票中应注明的内容视L/C上发票认证条款而定,一般须注明“装运货物系××(出口国)制造/出产”。

  (9) 寄售发票(CONSIGNMENT INVOICE):是货物寄售时卖方开给买方作为定价依据的发票。

  (10)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海关发票是进口国海关当局规定的进口报关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确定原产地、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因此,又称为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简称C. C. V. O.)。

海关发票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专门固定格式,使用时要注意不能混用。有些国家允许以海关发票替代商业发票。在缮制时应注意:如成交条件为CIF,应分别列明FOB、F、I三块价格,且其和应与CIF货值相等;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现,二者不能为同一人,个人签字须手签方有效。

当信用证仅要求海关发票,但未规定该海关发票的填具内容时,即使受益人提交的该项发票上有许多栏目被漏填或填写不全或误填,只要与其他单据不相抵触,开证行都没有理由拒付。

由于海关发票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发展,目前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有减少趋势。

然后国际贸易中的增值税计算方法CIF+关税税金)*17% 有的商品还要加上消费税

(CIF+关税税金+消费税)*17%

如何卖给对方发票,这个还用问额。=。=+

来料加工装备项下进口设备的税收问题

一, 作价的进口设备,意思就是打税进口(交进口增值税及关税,不用交消费税)的机器设备.

二, 不作价进口设备,它不用交税,是免税的,但是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允计不能擅自出售,转让等行为.

三, 相关不作价设备的知识如下:

1、什么是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下称不作价设备)指与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

2、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不作价设备是外商免费提供,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二)企业应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如企业未设有独立专门的工厂或车间,则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企业每年加工产品必须70%以上用于出口。

3、企业如何办理不作价设备审批和进口手续?

首先,企业持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等企业基本资料向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企业凭外经贸部门审核的有关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审核后予以备案并核发不作价设备手册。

第三,企业凭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手续。

4、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海关的监管期限是指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监管期限为5年。

5、海关对于临时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如何监管?

企业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6、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中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企业应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明确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作价设备。

(二)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企业不得将不作价设备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三)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经营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四)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不作价设备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7、企业如何办理解除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手续?

(一)海关监管期限未满或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的,海关凭企业申请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海关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在企业补税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且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对于海关监管期限已满并留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免予办理相关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并免缴税款,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且不在原企业使用的,企业免缴税款,但应持相关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8、企业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是否按照旧机电产品进行管理?

对于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但企业在不作价设备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则除外。

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怎么合理避税?

商贸企业利润虚高原因:

1. 财务只懂财务、涉税风险增大

因为商贸企业成本票据来源复杂,做账难度大,难免导致财务核算不严谨、不规范、同时财务人员不懂法可能带来涉税风险、而法务人员不懂税也难以在工作细节中帮助财务人员。

2. 商贸企业综合税负偏高

商贸企业按照13%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股东分红进行纳税,但是2020年的行情让商贸企业都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3. 采购物品无发票

企业采购物品如果从“淘宝”“小商店”等地方采购,就没办法开,没有发票就会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公司就会缴纳更多的税。

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怎么合理避税?

1.交易过程尽力索取成本票

企业应尽力在交易过程中谈好发票问题、不要贪图更低的单价、让产品导致涉税风险,更不能因为无法索取票据而让利润虚高。

2.经营补贴政策(★):

申请经营补贴是企业常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比如商贸、咨询服务、建筑设计、互联网等行业都比较适用!

企业通过在园区注册有限公司,活用园区招商政策,可规范企业税收管理,满足企业政策申报需求,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同时也帮助地区完成经济发展目标。

增值税根据剩下所得部分的:75%-80%,予以企业经营补贴奖励;

企业所得税按照剩下所得部分的:75%-80%,予以企业经营补贴奖励。

通过申请专项扶持政策,节省的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用于企业周转运营,不仅降低了企业成本,还把控了税务风险。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加工贸易的案例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登记手册或账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不能出口部分料件应经批准后补税内销或依法作其他方式上理。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将结合同个案例,介绍一下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第一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案例一: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5年12月15日蛭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以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报请海关核准并征税。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当事人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后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领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料粒子及其他塑料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国内8家企业,折合耗用进口保税料件PC/ABS塑料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种: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

案例: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铁网、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参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金12万元。

第三种: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办理海参关有关手续的。

案例:某企业于2000年7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进口韩国产面料一批,备案出口羽绒服14万件,实际生产单耗为2.2 米,实际生产羽绒服28万件,出口14万件,另14万件被该公司内销给国内企业。该企业在核销时将单耗瞒报为4.4米,并提供了虚假的工艺单、生产领料记录等,骗取海关核销。后被海关在实地核查中查获。

第四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串换的。

案例一:2005年,某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参关许可,擅自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矽钢片、漆包线等外发至其他企业,加工成单体变压器出口。经了解,由于销售形势较好,该企业在自身产能满足不了订单需求的情况下,为了抢占市场,于是在未报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料件外发加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参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被科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展数控电火花切割机订及成型机的进料加工业务及内贸用途业务过程中,在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臂、导线器、端子盒、数控电源部件、线端处理器、水箱调节件等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相互借用、调换、使保税料件用于内贸成品用途,非保税料件用于登记手册项下出口,后又用同名称、同规格和相同数量的料件予以归还。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涉税人民币367.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100万元。

案例三: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一玩具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国内采购的毛绒布顶替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毛绒布,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加工生产,并将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料件用于内销。该案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14.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整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25万元。

第五种: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案例:2004年9月,某公司由于本企业不具备某道工序的生产加工能力,向主管海关申请将一定数量的保税半成品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外发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该申请得到海关的核准。但海关在10月15日的实地核查中发现,该企业虽然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运回本企业,但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不良品并未按照规定运回本企业。企业这一行为违反了海关113号令相关规定,发球块规行为。经海关进一步调查,该案小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3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元。于是,海关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第六种: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加工贸易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案例:2006年11月13日,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核销过程中经下厂核查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32.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针对此单耗申报与实际不一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缉私分局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第七种:其他涉嫌违规、走私的情形,如遗失登记手册等。

案例一:某一加工贸易企业因不熟悉海关业务法规,将由保税进口料件橡木板制成的340件共计67万美元的家俱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虽然成品已经出口境外,但其行为影响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秩序,海关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05年11月21日,某企业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保税料件一批,其中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进口料件申报重量均为0.001千克,申报货物净重与实际净重相关数百万倍,严重影响了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经查,以上申不实情事,系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提供单据错误,误将料件单重以总重申报所致。另外,报关公司对该企业提供的存在明显差错的单据未能进行合理审查。2006年5月29日,海关依法对该企业和该报关公司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和5000元。

案例三:2005年3月28日,一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从某保税仓库申报进口了2票价值11.07万美元的PC/ABS塑料合金。经海关查实,上述货物实际为该公司出口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税成品,因质量不合要求而被退货。对此批退货,应经“进料加工成品退货”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复进口,该公司却因故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进行了申报,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加贸企业涉税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加贸企业涉税风险分析、加贸企业涉税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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