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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所得税案例_破产清算所得税案例

akfenrir 2023-02-09 19:40:12 生意经 151

企业清算所得税案例,亏猫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预征,如何清算。要求实际案例,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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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1、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可以按上一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预缴。而非上一年度企业实现的利润,这两者是有区别的。除非企业实的利润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

2、假设你这里是应纳税所得额。则要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并在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在汇算清缴时,你应补税(400-200)*33%=66万元。

新税法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所以如果是这以年的年度清算,都是这个税率。现在新税法的基本税率为25%,

企业清算所得税如何计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拓展资料: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减免,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并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技巧

企业发生股东决议注销、破产清算、企业重组注销等情况需要进行清算的,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一般包括如下常见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企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6、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一、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二)清算开始日的确定及清算期间

一般来说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比如: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应当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清算所得确定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税费±其他所得(支出)

其中:

1、资产处置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2、负债清偿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的余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原则上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但是实务中,有的税务机关并不这么执行,所以建议大家在具体操作中注意灵活处理。尤其在欠大股东较大金额的未付款项时,可考虑大股东先增资,被投资企业再还款,然后再清算注销。

3、清算费用及税费

(1)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等。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四)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税率(25%)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适用法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能适用营业期间的优惠税率。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

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额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自然人股东为外籍人员的,能确认为股息金额的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或者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凡不能区分其中的股息金额的,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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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做?如何账务处理?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和企业盈利还是亏损有关系,我转载了财税俱乐部一篇文字,很详细,你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参考看看吧。

这一问题在连续亏损的企业中可能影响不大,但对盈利企业的影响就会较为明显。

在盈利企业中,企业年末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大多是按照会计利润乘以适用所得税率直接计提的,或者是进行初步调增调减后计提的,在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清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往往与企业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不一致,这就造成了企业计提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上交的所得税之间出现了差额。

如果企业不对差额进行账务处理,那么当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大于企业计提额时,在企业账面上“应交所得税”科目就会出现借方余额,表面上看就是企业多缴了所得税或者是企业预缴了所得税;反之,当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小于企业计提额时,在“应交所得税”科目就会出现贷方余额,表面上看就是企业少缴了所得税,即欠税。

实质上,企业并没有少缴或多缴企业所得税,只是企业在所得税汇算后未根据纳税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在谈处理方法之前,先介绍几个会计常用术语的含义:

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上确认为收入或支出,而税法上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收入或扣除的项目(对永久性差异这一说法,新准则中已不再提,但这种差异还存在,因此在本文中继续使用了这一术语。)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法上本期不用纳税,在将来要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上本期要纳税,在将来会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下面分几种情况介绍所得税汇算后的账务处理(注:在以下所有情况的差异处理中,其差异均是指企业在年底计提应交所得税时未予以考虑的那部分):

一、盈利企业

(一)对永久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1.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90%]

盈余公积[(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税率×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用红字登记在贷方)

贷:利润分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90%]

盈余公积[(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10%]

注:因汇算清缴时上一年度已经结账,因此直接调整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本文中假设企业都是按10%提取盈余公积)。

(二)对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用红字登记在贷方)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2.可抵性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例:B公司(所得税税率25%)2008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企业按会计利润计提应交所得税250万元。2009年3月份,公司委托C税务师事务所对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汇算调整事项如下:

(1)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不合规票据支出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第(1)项属于永久性差异,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0×25%×90%) 112500

盈余公积(500000×25%×10%)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0×25%) 125000

第(2)项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用红字登记在贷方)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00×25%)250000

第(3)项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25%) 1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0

对于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用上面的方法做账务处理,若企业还没有实行新准则,且采用“应付税款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那么只要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替换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即可。

(三)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处理方法的情况

上述是正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会有一些特例,下面介绍一种在企业账务中比较常见,但可以用不同方法处理的情况:企业将应予资本化的支出一次进入当期费用。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一次进入当期费用的资本性支出应进行纳税调增,同时对于此项资产当年可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应进行纳税调减。对于调增额与调减额之差,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在该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按每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逐年进行纳税调减,若该资产是固定资产那么预留的残值直到该资产处置时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此时这项调整才算最终结束。下面以一案例来说明此账务处理过程:

2007年6月某企业(实行新准则)将100000元的车辆购置附加税一次性计入了当期管理费用。在2008年3月税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发现了此问题,并进行了纳税调整。将100000元进行纳税调增,同时本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9500元[100000×(1-5%)/5×6/12]进行了纳税调减。假设企业只有这一个纳税调整事项,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企业按税后利润10%计提盈余公积。企业已按会计利润计提了应交所得税,如果把此事项当作一项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那么企业汇算后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2008年的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9500)×2522625

利润分配(100000-9500)×8%×90% 6516

盈余公积(100000-9500)×8%×10% 7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9500)×33% 29865

2.如果该企业不对此项资产中途处置,在对2008-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各年应调减所得额为19000元(即当年可计提的折旧额[100000×(1-5%)/5],2012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调减所得额为9500元[100000×(1-5%)/5×6/12],各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用红字登记在贷方)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各年调减所得额×25%)

各年累计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9000×4+9500)×25%=21375元

3.截止到该资产提足折旧时,企业账面上“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有借方余额1250(22625-21375)元,这部分余额在该资产处置或报废时方可转回。

此种方法涉及纳税调整的时间较长,容易出现某一年度漏作纳税调整的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未实行新准则,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企业,不设“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直接调整利润分配,该项调整不体现在账面上,更容易出现此种情况。

笔者认为,可以把这一问题作为会计差错处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2008年按更正会计差错处理,直接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车 100000

贷:累计折旧(2007年度计提的折旧额)95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00-9500)×33%] 2986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00-9500)×(1-33%)×90%] 54571.50

盈余公积[(100000-9500)×(1-33%)×10%] 6063.50

采用这种方式处理,并不会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也可以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折旧,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直接在税前扣除,不用在以后逐年进行纳税调整,简化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同时也减少了税务师事务所汇算人员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工作量。

二、亏损企业

(一)对于永久性差异:企业不用进行帐务处理,将来盈利补亏时,按照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确认的亏损额进行弥补即可。

(二)对于暂时性差异: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该企业未执行新准则且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同永久性差异一样,不作账务处理。

2.如果该企业执行新准则,企业要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差异额×所得税税率)

(2)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账务处理(以企业未来有足够的所得额来抵扣为限):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差异额×所得税税率)

贷:利润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汇算清缴中确认的亏损额也是一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企业在未来5年内有足够的所得额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企业也要做上述财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账务处理可能还会有其他的特殊情况存在,需要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以上只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对相关业务的理解和自己的处理方法,可能会存在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和广大同仁批评指正。

企业清算缴纳所得税计算题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1200-1000-10-50=140万元

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140-80-50=10万元

应缴纳清算所得税=10*0.2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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