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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税收政策_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akfenrir 2023-02-09 02:45:12 生意经 115

合资企业税收政策,亏猫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合营企业。第三条 新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营业执照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副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授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四条 合营企业如遇有迁移、转产、更改企业名称、延长合营期限、注册资本变更或转让时,应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持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条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应将生产的产品、经营方式、业务内容、销售对象、财务核算等情况,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鉴定。第六条 合营企业生产新的产品,增加新的业务项目,以及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申报内容逐项修改原纳税鉴定。第七条 合营企业依据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鉴定表,按照鉴定要求,分别不同税种按期申报纳税。

(一)工商统一税。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合营企业可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开完税证,向银行缴纳税款,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商统一纳税申报表;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合营企业应按期申报,由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开完税证,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进口工商统一税的稽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合营企业在季度终后十五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交所得税申报表和季度会计结算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房产税。合营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有房产年度房产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发缴款书,按照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合营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使用车船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并附送市公安局核发的行驶证件副本,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发缴款书,按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五)代扣代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责任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工作,按照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扣缴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税款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第八条 合营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酌情延期申报,或先按上期实纳税款预缴,待申报后,核实补、退税款。第九条 合营企业要求减税、免税,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减税、免税之前,合营企业应先按规定缴纳税款。第十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企业在减税、免税期内,具有税收负担能力时,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以改变原来审批意见。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多缴了税款,应从多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税机关提出有关证明申请退税。企业应在接到退税通知后三十天内办理退税,逾期不予退还。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有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在必要时有权查封企业帐簿、票证、单据,并为合营企业保密。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应将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十五年。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规定有抵触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本市境内出售产品,商品、从事加工、修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性业务,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天津市的发货票。

合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中方66%美方34%)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山东省有济南、青岛、威海、潍坊、淄博五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构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品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国发[1993]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施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以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生产、 经营所得, 是指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其它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第三条 税法第三条所说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是指按合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征收。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承办汇款单位按汇出额扣缴百分之十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第五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是指合营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但是按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加以弥补之后,开始有利润的年度。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期限连续不少于五年的, 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八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 工业:

1.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 本期产品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3.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4.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5.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6.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 商业:

1.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2.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税金-销货成本-(销货费用+管理费用)

4.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 服务业:

1.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管理费用)

2.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 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第九条 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 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二、 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

三、 资本的利息;

四、 所得税税款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五、 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 风、水、火等灾害损失有保险赔款部分;

八、 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款;

九、 业务上交际应酬费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千分之三或者业务收入总额千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和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交际费。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期逐年计算折旧。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生产设备等。但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可以按实际用数列为费用。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先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以原价的百分之十为原则;对于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当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应当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第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最短年限为二十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最短年限为十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年限为五年。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符合发展让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框架,但建设和完善税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

1、完善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制看,目前是分项税制,今后将向分项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过渡,增加应税项目,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和标准。并采取代扣代交与个人申报结合的控管办法,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要求和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保留必要的税收优惠,并借鉴国外所得税制度的 经验 和好的做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实现简化和高效。

3、完善地方税制。主要是研究制定遗产和赠与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4、完善增值税制,加强增值税管理的 措施 。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1、限定地区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边境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城市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2、限定产业、项目减低税率征税的政策。如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地区,外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在经济开放区,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限定行业、项目给予定期的优惠政策。

①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兔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外商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说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对外商在农林牧业、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6、鼓励外商在中国扩大资本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政府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重新实行对项目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涉外税收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中国的涉外税制是自1979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逐步建立发展完善起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1980年和1981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说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使形成了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地方税在内的一套完整的涉外税收法规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税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主要涉及的是流转税的改革。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实行统一的流转税政策,改变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制的模式,迈出了向统一税制靠拢的重要一步。

涉外税制自建立以来,一直区别于内税而自成体系,这套税制与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应的。在组织财政收入、鼓励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交流、维护国家经济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涉外税收单独立法税收政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税制走向统一是必然趋势。

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税收待遇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1991年合并两个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时,对所得税的优惠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是突出行业性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对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特别是到中国沿海地区投资起一定作用,但也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明显的政策差别,带来一些问题。例如:

1、现行优惠政策存在多层次区域性差异,不利于引导外资参与边远、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同时引发地方政府竟相攀比,有的擅自制订税收优惠,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现行行业性倾斜尚不能与国家产业政策吻合。目前行业性优惠主要围绕“生产性”企业,但在定义“生产性”时,税收法规无法做到逐一列举,只能对主要行业加以笼统归类。以国家产业政策加以衡量,一些属于“生产性”的并非国家鼓励的,而一些传统意义上属“非生产性”的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

3、繁多的优惠政策带来执行上的困难,降低了法规的透明度,也形成不少政策漏洞,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根据税制改革规划,对现有企业所得税制,即两个企业所得税法或暂行条例进行调整、合并是今后几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税制,公平税负,为中外企业创造一个基本平等的竞争条件,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保留必要的鼓励投资措施。由于法规的修改与合并需要细致研究一系列理论和技术问题,并且必须通过有关法律程度,因此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也就是说,对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短期内不会变化。何时进行调整,如何进行调整将取决于改革的进展和需要。当然在调整时,国家将会认真考虑已成立企业的利益,确保税制平稳过渡。

4、关于出口退税问题

税制改革以后,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金业一样,统一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存在增加税负返还的问题。这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口产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款给予退税。

出口货物给予退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来说,都是以法定的征税税率确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1994年中国实行新税制以后,也是这样确定的。但是,由于部分行业、企业和产品存在着税负增加较多的实际问题,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陆续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政策。例如,对国家级新产品、化肥、农药、农膜、饲料等产品都给予了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以及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实行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对 文化 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超税负返还,等等。此外,目前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相当严重。这样,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因此,出口货物增值税按法定税率退税存在着少征多退的问题,造成出口退税规模大幅度增加,超出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致使用口退税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7月l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与调低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行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不久后,国务院决定再次调低出口退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0%和14%的退税率分别调为6%和9%,农产品和煤炭的退税率不变。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为了扶持某些行业或产品扩大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相继对纺织、造船、煤炭、建材等行业的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依据上述退税率,目前外贸收购企业一律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对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依现行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可以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亦可实行“免、抵、退”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都将按上述 方法 办理出口退税。这就在出口产品退税政策上基本上做到了内外资企业的一致性。

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近几年来,中国在致力于改革税制的同时,对如何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新税制的实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过几年的改革试验,在借鉴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初步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这个征管模式的主要内容:

1、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2、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

3、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4、建立完善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将成为税务管理的工作重心和新税制顺利运行的有力保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的税收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中国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按“一国两制”的构想,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作为一个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实行自己独立的法律体制和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设定税种、税目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内地实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事务。

1、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及协定执行方面,内地与香港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此基础上,还需经与有关缔约国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确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从目前我国已同外国签订的57个税收协定的具 体操 作来看,由于这些协定所列中国税种仅适用于中国内地,所以,这些税收协定均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由于税收协定需依缔约双方具体税制的特点进行谈签,不同税制组成一方再同另一方谈签,具体条款的技术处理困难,因此难干付诸实施。

此外,《基本法》第15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侍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税收协定、保持和发展税务关系。

2、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或从内地取得收入的税收问题

回归后,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或从内地取得收入,继续比照适用我国现行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继续鼓励香港同胞到内地投资,凡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者,均可继续享受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基本法》第11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的规定,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间的贸易(指货物买卖,不包括服务贸易),仍视同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间的进出口贸易,继续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即:内地从香港地区进口的货物,应按税法的规定征收(或减兔)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内地出口到香港地区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待遇。

3、关于香港与内地间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间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这是港人特别是工商界关心的一个问题,从过去的税务实践来看,由于香港实行地域性税收管辖权,即对其境外所得不征税,以及内地说法中有对在境外缴纳税收抵兔的规定,从而可以自动地解决大多数双重征税问题。对于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了一致意见,就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已于今年4月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始执行,并于今年7月起在内地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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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需要交哪些税?

【法律分析】: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6%)2、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3%;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2%;5、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7、印花税按购销金额0.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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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它是按照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十八条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所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七十条 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

第七十一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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