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缴纳企业所得税_异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akfenrir 阅读:159 2023-01-05 09:00: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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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异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账务处理

建1筑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凭完税凭证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实际发生应纳税行为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

根据税法计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减已经预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到外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建筑安装外地经营个人所得税按照,工程所在地规定缴纳。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提交回答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怎么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因此,施工企业跨地区外出经营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然后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所以施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异地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如果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异地企业所得税预交如何抵扣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异地工程企业所得税怎样缴纳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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