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企业税改后_在建工程纳税调整

akfenrir 阅读:222 2023-01-04 02:30: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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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各方面的影响有:

1、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2、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3、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

4、对建筑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是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

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要少。

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很多。

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营业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

5、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改征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

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

二是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业有哪些影响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1对于建筑行业影响总体分析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影响的根源

1、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核算。

2、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

4、增值税发票三流(票、钱、货或服务)合一: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接受服务或者,还要把钱打给谁;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

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

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营改增”能促进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

2组织架构的影响

(一)现状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二)影响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三)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1)推动专业化管理;

(2)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3)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3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

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

(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

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

(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

(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

(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

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

(1)方案一:总分包模式;

(2)方案二:集中管理模式;

(3)方案三:联合体模式;

(4)方案四:“子变分”模式。

4对投标(市场营销)的影响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

(三)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迚行编制。

(四)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并于2月19日颁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通知》要求:

(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通知》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对总分包的影响

(一)工程转包

政策:《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

(二)联合体承包工程。

(三)分包工程(与业分包,劳务分包,架子队)。

(四)挂靠。存在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开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

5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

(一)目前现状

1、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

2、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3、甲供材。

(二)集中采购方案

1、方案一:“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

2、方案二:内部购销模式

集中采购单位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3、方案三:“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

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

6对合同的影响

1.合同内容的影响,业主合同和分供合同。

2.资格的要求。

3.对发票的要求。

4.付款的要求。

5.法律的审核。

6.合同文本。

7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11%-进项税额率(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小于3%.

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税负率大于3%.

进项税额抵扣困难是重点。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2、各地自产自用的大量地材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3、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及当地老百姓个人,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

5、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发票。

6.甲供、甲控材料抵扣存在困难。

7、建筑企业税改前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被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税负增加。

8、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时,如何确定进项、销项税额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9、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8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1、导致营业收入大幅降低,预计下降9.91%;

2、导致净利润率或将大幅下降。由于建筑行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管理非常粗放,营改增之后,要求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精细化管理,从长远来说是好事,但短期内或将税负上升并导致公司净利润率严重下滑,甚至可能出现整体性亏损。

9资产和现金的影响

1、新贩置固定资产价值、外贩原材料等不含增值税导致资产减小。

2、由于业主计价在先,拨款滞后,同时,验工计价中还要直接扣除质保金,或预留质保金等。导致先交税,后收款。

10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贩买增值税与用发票、贩买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与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与用发票罪。

11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核算管理:增值税核算体系比营业税复杂,应加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合理设置财税软件。

业绩考核: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将影响收入,进而影响企业损益。

纳税申报:发票识别、认证将增大财务部门的工作量,若是汇总纳税将对集团公司总部税务部门面临考验。

税务筹划:跟踪税法,通过调整业务范围,修订业务流程、完善合同模板等措施系统化地获得改革带来的益处和应对不利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会计核算更加复杂!一是核算主体发生变化;二是核算原则发生变化;三是核算难度发生变生;四是核算科目更加复杂。

营改增后建筑业哪些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3、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

根据相关政策笔者推出以下三种发票在过渡期间不能抵扣:

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过渡期间的非工程采购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工程有个税率是0.0341的,2018年5月1日税改之后这个数是多少

不会变的。

0.0341,是按照增值税征收率3%和其他附加税费(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一起计算出来的一个综合应纳税的比例,不能叫税率。因为税率是法定的,目前增值税税率是16%、10%和6%,征收率是3%,所以不存在3.41%这个税率,只能是综合应纳税比例。

2018年5月1日以后税率降低以后,这个3.41%是不会变的。因为虽然增值税税率降低,但是增值税征收率3%没有改变,而这个比例是按照征收率计算而来的,所以不会改变。

扩展资料:

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具体又分为下面三种形式: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使用税率。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其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

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

(1)地区差别税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的不同税额;

(2)幅度税额:即中央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数额;

(3)分类分级税额: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要缴纳的税有:

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企业增值税税率11%;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3%。其他附加税种如:城建税=增值税额×税率。税率市区7%;县城、镇5%;乡村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上述在地税局申报缴纳附加税依据应交增值税税额计征。还有其他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依旧缴纳。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能有效解决我国建筑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其在购进原材料、建筑设备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能够被抵扣。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实现公平税负。

二、由于增值税特殊的管理要求,会对以后供应商的选择、经营模式的选择、劳务分包模式的确定、物资采购与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组织架构的设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变等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相关管理成本。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实际交税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还有企业反应调整的能力不同,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如果不能适应,可以考虑选择申请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税,一般是3年不得做更改。企业不能停滞不前,做好自身的筹划才是最重要的,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税改带来的好处。

建筑工程建设期跨两次税改的税金税率应如何计取?

此问题应分三岁计提工程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一步,2018.5.1日之前已干工程,按工程完成进度比,按预计已完成工程金额适用11%税率计提税。第二步自2018.5.1日后至2019.4.1日止已预计完成工作量的工程金额适用9%税率计提销项税。第三岁,自2019.4.1日之后到完工适用9%税率计提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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