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银行企业所得税_银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kfenrir 阅读:94 2023-03-25 07:45:08 评论:0

地方银行企业所得税,亏猫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辖还是地税管辖?

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辖还是地税管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以上两个都是错的

前面是属于税务检查的,后面是不弥补年度亏损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还是地税管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不随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文件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分公司2002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2009年1月1日起新办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2009年1月1日起新办以缴纳营业税税为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

2003年新办企业是由地税管辖还是由国税管辖?

03年以前是由地税 03年以后由国税

2010年后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辖,2011年经营范围变更后,只经营地税管辖业务,所得税管辖要变更吗?

因该公司不属于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然由国税局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商家不开发票是属于国税还是地税管辖

国税局收以下税种:

国税

1.增值税;(你所说的货物销售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屠宰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10、农牧业税,

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税。

16.地方教育附加税。

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是属于国税还是地税啊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国税,其他税是地税

请问,物业费属国税还是地税管辖?

物业费缴纳的是营业税,营业税属于地税。

税率一般是5%。

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辖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2002年实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原则上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新设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关于新办企业标准规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规定:

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收管理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因此,划分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管范围应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银行税收交不交地方,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交税有何区别?

银行被征税,大型银行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支付方式,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参与当地的金融部门。

《跨地区经营和税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接附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费用; 应将罚款全额支付给中央国库,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适用于这些措施。

这些措施不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绝对需要提供各种准备金,提取过程相对科学,精细。

因此,所得税将允许银行扣除相应的准备金。 这与一般原则不同,一般原则是必须“扣除”所得税才能扣除,这也是一般企业所没有的待遇。

扩展资料: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银行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该是25%,但是由于诸多免税项的存在,所以往往银行的最终报表税率都低于25%的法定税率。而且,由于各家银行的经营策略不同,报表税率的差异是巨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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