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增资企业所得税_溢价增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akfenrir 阅读:77 2023-03-23 12:10: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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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规定,个人股东在企业首次分配后,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对转增资本的数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于个人股东的这种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转增股本、减少注册资本金时,可以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或者资产,应当将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份支付价格向未超过股权评估值二/三或者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税款的股东提供。因此,当个人股东通过资本溢价转股时,个人投资者和公司股东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溢价转股时,一般情况下只要资产评估值不超过其所对应的股权价值,就可以认定为转增资本;如果资产评估值明显高于其对应的股权价值,则应按规定进行转增资本。在实务中,个人股东通过资本溢价转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股东将股票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后转为现金赎回股票的;公司为支持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采取技术入股或分红制的;个人与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约定由个人支付对价而未支付股权对价的;个人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股权对价,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补偿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股东在企业首次分配后用资本溢价转增货币资金,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且要区分不同情形计入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支付价格:适用的具体计算方法为股东从所持股份中支付的价格×(1+转增股本比例)。资产减值准备:适用的具体计算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净利润:适用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企业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中应当提取或冲减相关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动产以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支付的现金股利、利息、租金、股票股利等性质的股利收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超过10万元到100万元的,按照5%征收过头税。例如甲公司2018年1月1日取得股票300万股、12月31日取得100万元,则甲公司将在2月5日以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溢价增资的概念是什么

一、关于溢价增资的概念是什么? 溢价增资通俗讲就是新进的(或增资的)股东每一股中要多投入超过原价的资金,才能享受一样的权益。 原股东虽然股权稀释了,但投入超过原价的资金的部分,老股东享有,所以老股东权益增大了。当然溢价越大,老股东享有权益越多。投资的目的是要享有更多的权益。溢价增资对原股东是利好。 二、增资扩股与 股权转让 的区别 1、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 2、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3、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让渡其股东权益给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三、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 公积金 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 公司法 》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 公司注册资本 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 公司章程 有特殊规定,否则 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 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 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 债权人 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可见,溢价增资其实和股权转让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溢价增资的话,其实是对原股东的利益有很大的好处的,对于老股东来说,溢价增资肯定是一种稳赚不赔的买卖,同样的,对于新加入的投资者来说也能够享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形成的留在收益,公司增资扩股方面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法。

关于增资扩股的所得税问题

根据题上所述,我确认虽然该公司土地增值,但是并却没进行评估增值的账务处理。现在回答你的两个问题:1、投入的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溢价属于股东的权益。2、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以及国税函【1997】198号规定: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将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形成的资本溢价需不需要缴纳税款?

溢价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的话,溢价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就转让金额缴纳印花税。

公司股权溢价如何避税

股权溢价时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增加交易费用;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股权溢价是指股票收益率大于无风险资产收益率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返还?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该项差额是按投资人的出资额与其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数的差异计算的。

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相同数量的出资额,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创立时投资,不但投资风险性很大,而且资本利润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资者既避开了产品试生产,开辟市场的风险,又享受了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已形成的留在收益。

所以,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其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出资”。

1、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就相当于“注册资本”。

而注册资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实收资本是会计上的概念。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股东溢价增资投入公司的投资款由两部分构成,分别计入“实收资本”的增资和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溢价。非常明确,因增资溢价而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并未规定股东不能“抽逃”资本公积金。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股本,但不能弥补亏损。

(1)对于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对于自然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只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会计科目的数额发生变化,但的净资产总额并未发生变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不需要和公司“减资”一样,对外公告及向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对待股东“出资”和“资本公积金”上,并未同等对待。《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在会计上“减少”资本公积金而“增加”股本(注册资金)。

综上,注册资本因对外公示而产生的公信力,基于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产生需要保护的交易秩序,故《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资本公积金只是公司对内会计科目的不同设置,资本公积金对外并不公示,第三人也不会因此对资本公积金额而产生信赖利益,故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溢价增资中,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但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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