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转移资金_无偿转移支付

akfenrir 阅读:119 2023-03-19 03:25:12 评论:0

企业无偿转移资金,亏猫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1、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无偿划转资产,债券持有人真的束手无策吗?

2020年10月23日, 华晨 汽车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华晨集团 ”)发行的17华汽05发生本息兑付违约, 而其在债券到期前的“骚操作”也随之浮出水面:

2020年9月22日, 华晨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辽宁鑫瑞 汽车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鑫瑞 ”), 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20年9月30日, 香港联交所公告, 华晨集团将其持有30.43%的华晨中国 汽车 控股有限公司(“ 华晨中国 ”)的股份转让至辽宁鑫瑞;

2020年10月10日, 辽宁鑫瑞的注册资本增资为40亿元。

至于上述股份转让是否存在合理的对价, 亦或是如网上所传的为“无偿划转”, 联交所的公告中没有提及, 而目前华晨集团也没有作出澄清, 但考虑到在华晨内部拿出真金白银进行流转, 但又不愿意兑付债券的可能性不大, 更大可能这笔交易其实属于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

根据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跳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仅从主体条件而言, 华晨集团将华晨中国股份划拨至辽宁鑫瑞, 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但如果细看《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还会发现有趣的问题, 例如:

第十六条规定: 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 应当审查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规定: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换言之, 如果 华晨集团未曾向主管的国资委提供妥善处置的债务的方案, 那么国资委是不会也不应该批准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转让 。

那么, 就目前的结果而言, 是当时的方案不妥善, 还是妥善的方案故意不实施呢? 暂时不得而知。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从法律的层级来看, 《合同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层级相同, 因此以国资委批准无偿转让为由对抗债权人撤销权, 在法律上并不成立 。

从立法目的来看, 允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本身的目的本身就不是给国有企业逃废债, 转移资产提供便利的途径, 否则在审查无偿转让时就不需要反复强调妥善债务清偿方案的重要性了, 因此 国资委批准“无偿”转让只是对于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 并不是对于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盘算 。

从两者的逻辑来看, 正如上文所述的, 如果在国有产权无偿转让后的较短时间内, 例如华晨集团的不到一个月, 就发生债务违约, 那么该等无偿划转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本身就存在很多疑问。

所以, 国有产权无偿转让不是给逃废债开后门, 如果有人想借此走后门, 那么债权人仍然可以借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维护自身权利。

就个案而言, 辽宁鑫瑞作为一个临时被找出来, 承接如此巨额资产的“壳”, 无论其受让华晨中国时是否有对价, 都无法逃避另一个问题, 即辽宁鑫瑞在《公司法》上还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吗?

如果辽宁鑫瑞主张其支付了对价, 那么对价是怎么支付的, 资金来源是什么? 是否有财产的混同; 如果没有支付对价, 那么除了上文所述的撤销问题, 那么在辽宁鑫瑞所有的资产目前都来自华晨集团的情况下, 又是否存在财产混同?

这些问题, 都应该交给辽宁鑫瑞来回答,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需要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无法证明法人人格独立, 则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华晨 汽车 到永煤控股, 凭实力借的钱, 为什么要还, 发行人的“理直气壮”, 各种逃废债的“骚操作”, 让债券市场成为了双11打折力度最大的地方。

投资者的恐慌并非空穴来风, 虽然在法律上, 我们认为债券持有人并非束手无策, 但是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发行人住所地管辖的情况下, 债权人撤销权也好, 法人人格否认也罢, 都需要在发行人的地头提起诉讼, 那么谁又有这个把握呢? 即便起诉了, 究竟是否能够查封资产, 究竟法院是否会“强制”诉前调解, 究竟胜诉之后法院是否会处置发行人的财产, 债券违约处置的经验教训比比皆是。

可能, 对于发行人的放纵, 最终真的会让信用债变成垃圾债。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所得税: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增值税: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怎么操作

对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涉及的财务、产权相关问题浅析

摘要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搞活国有经济,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近年来,各级国有企业进行了大量的改制、重组、兼并等行为。鉴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和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国有企业在改制等过程中经常会采用 “无偿划转”,将非经营性资产、与主业不符的资产、瑕疵资产等剥离出去,大的央企集团一般会成立自己的资产公司作为平台,对剥离资产进行接收、处置和运营。在财务实务中,如何界定无偿划转,如何将无偿划转与会计规范相结合,如何进行无偿划转的产权变更、工商变更等,是财务人员常常面临的困扰。本文意在通过对无偿划转的背景、划转资产类别、相关会计规范、产权及工商规定进行分析,从资产公司接收资产的角度提出账务处理的建议及相关注意事项。

关键词 :企业管理

一、无偿划转产生的背景和定义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国资委成立后,国资委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与企业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无偿划转事项实质转变为企业产权关系调整。2005年8月29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二、无偿划转涉及的资产及类别

在实务中,国有企业主要因改制、上市等目的而进行资产重组。所谓国有企业改制,简单而言是将企业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重要的内涵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资本运营形式进行改革,以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机制。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过程中,通常会因历史原因存在许多实际使用但产权有瑕疵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与主业不符的资产以及因效益较差等原因而需要剥离的资产。这些资产的剥离通常采用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大的央企集团一般通过成立资产公司的形式接收和运营这些资产。

站在资产公司的角度,上述剥离的资产以无偿划转的形式划入资产公司。按照资产的形态划分,可将划入资产分为股权资产、债权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其中股权资产包括参股股权和控股股权,控股股权一般为整建制公司,需要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股权资产的划转还要涉及国有产权和工商登记的变更。

三、接收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

鉴于上述资产的无偿划转一般是在同一个集团内进行,通常为其他公司向资产公司的单向剥离,资产公司进行接收和运营,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流动,故各项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上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资产进行计量。

(一)接收划转股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1.符合合并条件、纳入合并范围的股权投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被合并方净资产为大于零的,在划转基准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集团的增资额分别确认货币资金、非现金资产的减少,以及负债或实收资本的增加;初始投资成本与上述对价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被合并方净资产为小于等于零的,按照被合并方在划出方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原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后以零价值入账。

2.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联营或合营投资,原则上按照划转资产在划出方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但根据谨慎性原则,若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明显贬值,应按照评估报告、工商吊销证明、清算报告等证明材料确认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在原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计提减值准备后入账。对价及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的确认同“被合并方净资产为大于零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3.不纳入合并范围的、不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按照划转资产在划出方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对价及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的确认参照“被合并方净资产为大于零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二)接收划转债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给他人使用,要计算利息并交所得税吗?

企业将资金无偿给第三方使用,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企业将资金无偿给关联方使用,与第三方构成关联交易,按特别纳税调整,不属于本文讨论范畴;

二是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让渡给非关联第三方,又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不确认收入,不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企业向各家银行(或企业、个人)借款,每年需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不包括企业专门借款利息及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而企业又无偿把资金让渡给非关联第三方,也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借款金额大于其无偿让渡给第三方使用的金额)。针对第三种情况,税务部门往往会认定企业是将一部分借款转借给非关联第三方,又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那么因转借第三方金额而发生的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精神,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的借款金额与其无偿让渡给第三方使用的金额一般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予列支的借款利息如何确定,税收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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