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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关于培训费_国企培训费用

akfenrir 2023-02-08 22:30:15 生意经 72

外资企业关于培训费,亏猫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如下:

本文目录一览:

波兰对外商有什么政策?福利政策?拜托各位大神

1. 波兰政府鼓励外商投资。在波兰,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可以是外国人,你可根据需求选择雇佣或不雇佣波兰员工;同时政府鼓励广大外资对波兰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

2. 波兰实行零关税制度。离岸公司在波兰无关税,且无外汇管制。企业能够利用低税及免税政策,合法规避税费。

3. 波兰公司的注册形式不受限制。根据投资人的初始资本和利益目的,你可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规模(小型/中型/大型企业),这意味着潜在的法律纠纷几率很小。除了小规模业务外,还可以在波兰以资金,合作伙伴,工会,社团和公司的形式进行。

4. 波兰拥有欧洲优质的经商环境。波兰地处中欧地带,毗邻欧洲经济强国,波兰公司可让你以较小的投资在优质的欧洲商业环境中取得最大化的盈利。

5. 中小型企业在波兰处于领先地位。对于初创者来说,中小型企业更加灵活,可以迅速在商品或服务市场找到有利可图的利基市场。

6. 成立波兰公司的程序简单。如你与专业人员沟通合作注册事宜,则整个过程会变得更加容易,将会有专业的秘书公司为你完善公司注册成立的各个环节。

企业进行培训收取的培训费如何缴税

企业进行培训收取的培训费应该按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

营业税中的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

代理业:是指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缴税。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步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缴税。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所、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缴税。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和业务。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雀写、打字、携刻、计算、测试、试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缴纳

自建固定资产员工培训费怎么记,为什么要计入损益?

自建固定资产员工培训费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固定资产。因为员工下个月可能就不在公司了,这样资本化就不合理了。适宜一次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中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培训费 

   贷:银行存款 

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产成本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均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以下简称中方干部),是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中方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外商投资企业强行安排或擅自调动中方干部,强行安排或擅自调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中方干部时,可从合资合作中方或人才交流中心推荐的人员中选聘,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七条 下列中方干部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应聘前应当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一)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期限未满的。

(二)所在工作单位出资培训在合同规定服务期限之内的。

(三)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的。

(四)接受检查尚未结案的。

(五)从事特殊行业或工作并在国家规定不准许改行期限内的。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经原工作单位出资培训的中方干部,应当按培训后工作年限每年递减百分之二十,向原工作单位一次性交纳培训费。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申报,列入分配计划,优先分配,并保留被聘用人国家干部身份。第十条 被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中方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在本市市区落户的,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经市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到市人口控制办公室办理落户手续:

(一)经营期限十年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任职三年和三年以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一次为本市引进外资十万美元以上,并由所在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三)其他符合落户规定的。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续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报市或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工作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和奖惩。

(六)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又无法安排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第十四条 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正在医院治疗、疗养,或者医疗终结经区、县(市)以上卫生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区、县(市)级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重危害中方干部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的。

(二)不履行合同的。

(三)其他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三条(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第十七条 中方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第十八条 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中方干部,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在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由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工资调整记载。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方干部待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中方干部。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企业从事管理、生产及其他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六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设在乡(镇)、村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条 青岛市、各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企业的劳动行政管理。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第六条 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职工招聘第七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企业可依法自行组织招聘,也可委托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第八条 企业所需职工,应从城镇待业人员或在职职工中招聘。本地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到外地招聘,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批、协调、服务工作。需从农业人口中招聘的,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企业须经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市)设在城镇的企业经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在农村的企业须报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原中方职工,应按合营合同、协议的规定优先聘用;未被聘用的,由原企业在合营前妥善安置。

企业因特殊需要,经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聘用外籍职工。第九条 企业招聘职工年龄须满十六周岁。严禁使用童工。第十条 企业不得招聘未满十八周岁者从事下列工作:

(一)运转中的机械或动力传送装置的危险部分的清扫、注油、检查或修理工作;

(二)运转中的机械或动力传导装置的传送带或钢缆的安装或拆卸工作以及操纵动力吊车;

(三)使用剧毒药、剧毒物及其它有害的原材料的工作;

(四)使用爆炸性、易燃性原材料的工作;

(五)在飞散尘埃、粉末或散发有害气体、有害射线或者高温、高压、高噪音场所工作;

(六)繁重体力劳动;

(七)井下和高空作业。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招聘妇女从事井下、深水作业及有害于妇女生育或妊娠的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从本市招聘的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原单位应当允许流动。

因职工流动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三条 企业从本市招聘的在职职工,原单位曾出资培训(包括岗位专业培训、大中专以上培训、出国留学等)的,如职工与单位有协议的,培训费用等有关事项按协议规定办理;没有协议的,原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职工培训后为本单位工作年满一年递减培训费的20%。第十四条 企业从本市招聘的在职职工,原单位曾分配给自管房的,可根据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房屋新旧程度向招聘职工的企业或职工本人收取补偿费。收取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者可在投资的企业中安排其在中国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和亲属就业,其子女和亲属为农业户口的,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安排子女和亲属就业人数,应根据外商投资者实际投资数额确定,具体标准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度。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与所录用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向职工说明工资、劳动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签订(以中文书写)。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的录用和培训;

(二)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时间和假期;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九)合同的起止、变更、解除;

(十)双方认为应订立的其他条款。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企业可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劳动合同期限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五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相关法条有《劳动法》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指与培训有关的一切费用。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服务期协议,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才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数额有限制(见上法条)。实践中,因为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提供的工资不算培训费,约定时可做相应变通在劳动者违约时相应减少单位损失,例如:工资3000,约定时可写成工资800(最低写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培训补助2200。这样,培训补助就属于培训费用的范畴,可以算入违约金,在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多一些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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